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及统计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28 来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3〕19 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发函〔2023〕3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1.统计时间:2023年统计调查的统计时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统计时点为2023年9月1日。

2.填报方法:请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指标解释,认真填报本单位相关统计数据(任务分工见附件2)。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统计人员需登录2023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子账号,填报各办学点(校区)相关数据,并完成数据校验。其他相关单位可直接填写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高等教育)报表(附件3)。

3.工作要求:请各责任单位务必将质量控制措施贯穿于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审核上报、数据核查、统计资料管理等全过程,加强对源头数据的质量监管,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填报时要加强对各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判,特别是两年度增、减比例在10%以上的主要数据。

请各责任单位指定本部门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作为统计员,负责本部门数据统计工作或联系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如统计员有变更请及时报备,并加入填报工作群(QQ群号:871143151)。

二、统计自查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研究《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针对《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教育部关于统计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教育厅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的统计法定职责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源头数据审核、统计工作组织保障、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培训指导等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统计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方案。

三、上报材料要求

请有关部门(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统计报表及自查报告纸质版提交至行政北楼528办公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hc@njit.edu.cn。联系人:李罗丹,联系电话:025-86118676。


附件:

1.2023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2.南京工程学院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高等教育)填报任务分解表

3.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高等教育)报表

4.教育部、教育厅统计督查工作整改报告

发展与对外合作处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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