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前社会医院治疗费大幅提高,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理医疗,经调研及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高了部分医疗报销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1、住院床位费
在职和退休人员:50元/日 离休人员:80元/日
厅级人员:100元/日 副省长级人员:150元/日
2、诊疗费
10元/次
3、护理费
一级护理20元/日,二级护理15元/日,三级护理10元/日,特级护理1元/小时
4、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
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项目实报实销,取消自付比例,公费医疗范围外的检查及治疗仍需自费。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5、门诊处方限额
校外就诊门诊处方(含开药和输液)限额统一为300元。
以上规定从2018年起执行,由门诊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门诊部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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