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和学校实施办法,重新审核长期承租人和承租人条件及面积,与承租人签订《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近期与符合学校老职工政策性长期承租条件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签订协议时,请带承租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安排如下:
9月24日至10月16日,竹山路校区、童家山校区承租人;
10月18日至11月6日,北京西路校区承租人。
地点:行政楼 434、436室。
联系人及电话:高老师, 86118854;
钱老师,86118000。
后勤管理处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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