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工程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项:“经学校(含原三校)办理临时过渡房租(借)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符合本办法中关于短期过渡租赁条件的按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租期从过去办理租(借)用手续日期连续计算,已满本办法规定租期时,原则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退回租赁房,确有实际困难者可续租到2012年8月31日前退回。2011年12月31日前租金仍按过去标准缴纳;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租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缴纳;逾期不退回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处理。”的规定,按照学校房屋清理工作部署,从2012年9月1日起,对租(借)期满仍不退交住房者,按租赁逾期处理。租赁逾期从逾期的当月起按学校基准价的200%缴纳租金,直至退回为止。因此,凡在学校租(借)临时过渡房,租期已满的教职工,请尽快办理退交房手续,逾期不退回住房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房租基准价的200%租金标准在工资中扣缴;住招待所的将按招待所收费标准扣缴。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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