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南京工程学院医疗经费管理工作,保证广大教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 南京工程学院教职工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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