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事“关于对全省因公护照收缴保管工作实施检查的通知(苏外照[2011]779号)”,该办将于10月底来我校进行护照收缴保管情况的检查。为了做好我校的护照收缴工作,请各相关人员务必于2011年10月17日前将持有的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还护照、通行证的人员,将被上报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护照、通行证。主管机关两年内不再为其颁发新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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