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教职工办理退还购房定金(未缴纳第一批房款视同已自动放弃购房申请)业务,请有关教职工在11月10日前将已交纳的购房定金收据交至财务处预决算科(新校区行政北楼三楼),离退休人员请交至西校区离退休办公室,财务处核对汇总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转入个人工资存折中,请相关教职工注意查询。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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